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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US

​關於協會

        臺灣展賦協會為依法設立非營利之社會團體以推廣「0~26+人類發展任務」之「展賦」(開展天賦)系統,建構人人得以「開展內外天賦,維護建康性格」的教育及社會環境為宗旨。

  • 展賦·非大學-為個人「終身幸福」奠基的學校結合社會各方力量,為成人之終身幸福所建構的平臺,讓學員能順利的經歷五大任務: 學用合一、真愛追尋、生命創價、性靈修悟、世代傳承

  • 展賦行動學苑(國高中自學團)-為中學階段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運用社會資源與結合家長合夥人之力,創造由下而上的有機體課程、PBL專案任務,點燃學生內在的學習動能。讓學生經歷的四大任務:探索世界、建構自我、調和身心、育成公民

  • 展賦專業師資培訓

  • 展賦父母學課程

  • 國際學術交流與專業推廣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展賦協會,英文為Taiwan Nature-Nurturing Association,簡稱TNNA。(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廣「0~26+人類發展任務之「展賦」(開展天賦)系

     統,建構人人得以「開展內外天賦,維護健康性格」的教育及社會環境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結合社會各界人士,從事推廣「展賦」(開展天賦)相關活動。
     二、參與社會上有助於開展個人天賦,促進公民健康性格之活動,提供「展賦」之專業服務。
     三、開發「展賦教育(天賦開展及性格調育)」課程、教材與教學法及社會活動方案等,並進行相關研

     究。
     四、建置「展賦」學校系統及社會推廣機構。
     五、培育「展賦」相關專業人才。
     六、出版相關專業領域之平面及電子書籍、刊物及學術論著。
     七、加強與國內、外,從事「天賦開展與性格調育」相關團體之交流。
     八、承辦公私立機構委託執行研究或推廣服務計畫。
     九、其他與推廣「展賦」相關之事宜。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且獲本會兩名會員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

          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家庭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之家庭(折衷家庭以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家庭會員,

          家庭會員推派具監護權者一人行使會員權利。
     三、團體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

          員推派代表一人行使會員權利。
     四、預備會員:
       未滿二十歲、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致力推動相關工作者,填具入會申請書(未成年需附監護人同意書),       

       經理事會通過,無需繳納會費,即為預備會員。
     五、榮譽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之海內外熱心人士或機構團體,對本會有所貢獻,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聘為本會榮譽會 

       員。
第  八  條 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發言權、表決權。
     三、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四、優先參與本會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相關出版品,得享優待之權利。
     五、依本會規定使用本會各項資源。
     六、其他應享之權利。
     預備會員除無被選舉權外,其餘同個人會員。榮譽會員得享本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

     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經催繳仍不繳納者,視為自動退會員。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敘明理由向理事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

     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

     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年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

     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遞補,並以補足

     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期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序,票數相同時,

     以抽籤決定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資格。
     二、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宜。
     三、訂定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五、選舉及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六、議決理事及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七、聘免工作人員。
     八、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副理事長二人。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

     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因故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出席理事會。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議,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

     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因故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     

     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置以下職務或單位:
      一、專業總監一人,負責督導本會推動「展賦」相關業務之專業運作。
      二、執行長一人,秘書一人或數人,承辦理事會之決議事項及秉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及會議紀

      錄。
      三、資源部、財務部、業務部及其它相關委員會、專案小組或作業單位以執行本會之會務。
      以上人選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工作人員之各項職權由理事會補充

      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 

      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或電

      子郵件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理事

      會召集時召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委託其他會員代理。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理事及監事

      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或電子

      郵件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至少每三個月、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

      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

      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  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預備會員除外)每人五百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一般會員每人每年二千元;家庭會員每家每年三千元;團體會員每年五千元。
      三、會員捐款。
      四、事業費。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
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      

      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

      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    年    月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    年    月    日台(內)    字第    號函
      

      准予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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